判决生效以后,义务人不履行判决,那怎么办?不要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呢?
这就是诉讼法上的执行案件法院管辖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分为两种情况:
一、判决、裁定。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排除了被执行人住所地)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又至少包括了以下两种情况: (1)仲裁裁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