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认定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工资范畴,那么从法理上看,员工据此解除就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但未休年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从《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6 32号)来看,没有将未休年假工资纳入到劳动报酬的范畴,也就是说,目前的意见将逐步统一到未休年假工资不属于工资,而仅具有补偿的性质上来。
因此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实践中不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的可能性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