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又包括孕产费用和计生费用,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津贴和计生津贴。
二、孕产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孕产费用指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诊治生育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三、计生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计生费用是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如: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自然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
答:产前检查项目范围: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凝血功能、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普通B超、普通产检。
五、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
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后,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七、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多少?
答:参保职工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费。
八、产假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产假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产、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2)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天。(3)怀孕满16周流产的,42天。
九、计生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计生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3)结扎输卵管的,21天。(4)结扎输精管的,7天。
十、参保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答: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一、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答:可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十二、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待遇标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十三、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十四、境外(包括港澳台)人员可以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后可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但享受孕产费用待遇最多不超过2次。
十五、哪些医疗费用是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不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费用。(2)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3)因发生医疗事故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4)境外(含港澳台)的生育医疗费用。(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十六、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答:参保职工怀孕后,应选定1家生育协议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费用结算。产前检查机构和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可以不是同一家。
十七、参保职工市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需要在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吗?
答:需要,参保职工市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协议机构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如果参保职工不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将按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标准的50%作为限额据实支付(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十八、参保职工选择在市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需不需要办理市外就医手续?
答:参保职工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无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就医手续,但在就医时应选择当地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市内生育协议机构的标准作为限额据实支付。
十九、参保职工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职工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协议机构按照定额的方式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生育协议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
二十、生育保险待遇有没有支付期限?
答:生育保险待遇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24个月内未提出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