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性质

专利法
2016-12-30
人浏览
专利权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而非债权。专利权质押权是权利质权的一种,它有着权利质权的共同属性。即担保性、物权性和价值性。第一,专利质押权具有担保性。专利权质押权是以一定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它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这种担保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属性,专利权质押权的成立、处分、和消灭都附于债权,专利权质押合同从属主债权合同。二是其不可分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债权的全部对出质人的专利质押权的标的物全部主张优先受偿。第二,专利质押权的物权性。专利质押权的物权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定性,专利质押权的物权性已为我国立法所肯定,《物权法》明确把专利权质押归于权利质权中。二是支配性,权利质权有从客体直按取得一定价值的权能,因此专利质押权有从客体直接取得一定价值的权能,因此专利质押权的实现只以债务人不履行为条件,而不必借助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是优先性,由于专利质押权属于物权,因此其优先于债权。如果在对同一标的物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实现为先,权利质权不足清偿,刁能使用保证.第三,专利质押权具有价值性。权利质权既不需要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需要对物的实体予以支配,其权利的本质在于对标的物的价值的支配。而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对担保物的实体支配为构成要件,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有时也可能伴有实物的支配。因此,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权利质权的价值性表现的尤为明显。专利质押权的价值性是其基本特性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利质押权在设定时无需占有或移转权利凭证,因此其重在对财产交换价值的关注;二是专利质押权设定后,质权人不需像动产质权人那样保管有形财产,从而免去了保管之累。而质押人也无需移转专利,从而可继续使用收益;三是在专利质押权实行时,质权人应当从出质的权利的价值中获得清偿。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出质的权利予以处置,将其变价后满足其债权;四是当出质的专利权的价值丧失时,质权人的权利也因其价值的丧失而丧失。当其价值丧失时,质权人的权利也不能实现。所以,专利质押权是一种具有换价功能,既直接将标的物之交换价值,变换为价金或其他足以满足债权之某种价值,以使担保债权获得优先受偿口这种特性,就权利质权和抵押权而言,其表现最为明显。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查看更多
许仙凤律师
您可以咨询许仙凤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