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后。法院会根据男女双方的各项情况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方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也享有孩子的探视权。
抚养权的归属虽经法院的判决确定。但并不是永久的。也不是不可变更的。随着男女双方经济条件以及孩子的成长意愿等等。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条件恶化。无力继续抚养。
2、另一方抚养条件较好并表示愿意抚养。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同子女感情恶化。子女不愿与之共同生活。
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都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哪方的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一般抚养权就会归属哪一方。还是10岁以上有自己的医院的。以孩子的意愿为主。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