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执行期间,如果罪犯能够严格遵循司法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确实表现出真诚的悔改行为,或者展现出立功的证据,那么这种情况下便允许进行减刑处理。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被宣判受到管制、拘留、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同样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来减免他的刑期;
在执行这些处罚期间,如果罪犯能切实遵守监规纪律,全身心投入到教育改造当中,展示出明确的悔过自新态度,或者表现出立功的举动,都将有机会获得减刑。
当罪犯具备以下任何一项重大立功的表现时,均有权得到减刑:
成功阻止了他人的重大罪行行为;
提供内部或外部关于监内监外的严重犯罪事件的可信举报;
取得具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科技成就;
在日常生活或生产实践中,为帮助他人从容应对危机而做出自我牺牲的事迹;
抵抗并战胜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为国家和社会事业作出其它方面的重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