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被羁押的人员享有双重保障权,既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采取拘留措施,也可以被批准逮捕。
与此同时,拘留的有效时限为十四天,而此期间包括了两个小段的时长,即拘留人若需进一步逮捕,应于拘留的第三日后起三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审查请求。
如果有特殊情况出现,该请求的审批时间最长可以延伸至拘留的第七日。
另一方面,该地人民检察院对于逮捕请求的审查时限也设置为不超过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