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其首篇部分的第六章内容进行的详细阐述及剖析,特别是其中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一主题所做出的规范设定如下:
首先是指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之自然人所实施的任何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均被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如果行为人与其相对人有意图以虚假的意思表达来实施某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这种行为同样是无效的;
再者,凡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视为无效,除非该强制性规定并非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才能予以豁免;
另外,任何可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并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他们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必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