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乙公司的承包范围,工程总造价为2000万元。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另查,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三证。
二、法院裁判
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在开工前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定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一般应为无效。
本案中,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虽甲乙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前述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办理三证等手续,但鉴于甲公司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取得了三证,法院认定甲乙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故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第十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