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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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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关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犯罪类型2017-04-13|人阅读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再犯的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概念、数量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 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罌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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