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东京律师
王东京律师
江苏-连云港
主办律师

试论律师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

其他2015-07-31|人阅读

律师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

王东京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高度的法治自觉和价值自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法治国提供了价值支撑,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内核,公民个人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律师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价值支点。因此,社会的公正与法治建设需要律师发挥法律人的作用,彰显职业精神,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培育和践行的需要。

关键词:律师;职业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方略蕴含的内在价值一直为社会各界所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分别在政治发展和文化建设两部分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必将成为若干年内学界关注的热点。笔者力图从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角度探讨律师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支点

“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笔者在我国现行宪法、法律中找到富强、民主、文明、自由、平等、法治、爱国的表述,在行政法规中找到了和谐、公正、敬业、诚信的表述,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精神意蕴,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共同要求。

1 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依法治国基本的价值内核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始终致力于将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循序推进,在实践中大力发展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与法治。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社会。毋庸置疑,法治社会就得用法律手段分配社会利益、维系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管理都在法律的框架下、法治的轨道中运行。同时,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律表达和诉求,即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自由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权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全体社会成员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建设法治社会,还要缩短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依法平衡与统筹社会各阶层、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认真对待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公正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因此,党的十八大指出: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指明了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依法治国基本的价值内核,这样的价值内核也是律师的价值追求。

2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依法治国重要的价值追求。当代中国,每个公民都可能参与国家治理或社会管理,应坚持国家层面或社会层面的价值观。试问,国家工作人员、社会事务管理人员在工作职责之外的日常生活,或普通公民从事与国家治理、社会管理无关的职业或私人事务,应该倡导怎样的价值观呢?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根植于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我们追求的价值观。党的十八大把公民道德规范的核心要求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提炼出来,作为人们对国家、职业、自己、他人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准则,意味着人们要把对祖国的热爱之情,对职业的虔诚、敬重之意,融入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中去,把对自己的诚信要求、对他人的友善态度,融入到着力构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中去。法律是人们如何为人处世、如何生活工作的规范,其本身蕴含着人类理想的道德价值。正是法律的道德特性给予了法律特别的权威,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敬畏和遵守法律。依法治国的至高境界,不是让人们寸利必争、事事争讼,而是要使法律规则、原则以及法治理念、精神深入人们的内心,使人们自觉承担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律师作为公民,比他人拥有更专业的法律知识,是推进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追求形成的重要力量。

二 律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报告用24个字提出覆盖全国各方面意见、反映现阶段全国人民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从国家层面看,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个人层面看,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毛泽东同志一再强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这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也体现了同样的思想方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法治精神还没有充分贯彻到一切社会事务中,严格依法办事还没有普遍确立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习惯,例如:个别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仍然存在;许多纠正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现象的,往往不是司法的力量,而是领导的重视等等由此可见,塑造法治政府形象不仅是对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更是促进全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律师是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能有效地防范各类风险和预防纠纷,节省解决事务争端的成本另一方面,律师还是法律职业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律师因其职业特点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可以通过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各项职能的规范行使,促进法治政府形象的塑造,彰显了其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的独特作用。就此而言,加强法治建设任重道远,这需要政府、法律人等多方面共同努力,也需要积极培育全体公民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作为法律人的律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律师讲政治,用法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倡导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守法必须成为全民的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然而现实中许多人未自觉认同依法治国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不少人因不能抵御非法利益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党的十八大正是基于全民守法任重道远的认识,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往往有各种动机,或因法律的强制威慑,或因个人的得失计算,或因个人的道德自觉。德沃金说过: “我们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被迫遵守法律,而是因为我们感到遵守法律是正确的。甚至在我们知道遵守法律并不有利于我们个人的直接利益的时候,在我们知道我们可以不遵守法律而不会因此受到惩罚的时候,还是感到有责任遵守法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亦要求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应当是出于诚实、正直和对自由、幸福的追求,应是基于人们对于法律的深切理解和内心认同后的自愿行为。但我们的法制教育工作者很少有意识地从受教育者的价值观、做人原则和标准阐发法律对人之为人、人之成人的意义,往往没有从深层次解决受教育者为什么要守法的问题。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更多地从法律本身去释明,以促使人们接受、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社会的法治与公正,将有利于人们实现学法守法用法意识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国家利益大于天,维护民主与法治,维护公平与正义是每个律师永恒的价值追求。律师职业神圣,当好一名律师,当一名好律师,既要有坚持正义的信念更要有坚持正义的本事,特别要将法律内化于心,用自己的法律之心和法律之仁,去倡导更多的人守法用法,用自己的正确的法律行为带动他人学法用法

第二,律师践行公正、和谐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实现和谐司法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和最彻底的方式,向来被人们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说法律公正是一个包含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守法公正的大范畴,那么公正最为生动和现实的体现则是特定的案件处理。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每一起案件都要坚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都要把自己的公正信念注入到每一起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论之中,如果法官、检察官的裁判没有体现公正,其后果必然是培根在《论司法》中所提到的,“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在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在以“命案必破”为要求的侦查原则下,律师极易被认定为“麻烦制造者”、“添乱者”甚至“捣乱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鲜明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应当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下,律师在法庭上不仅有一席之地,而且在法律地位上与控方平起平坐,有“席位”、有“地位”,于是有话语权。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审理者应当是庭审的“亲历者”,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裁判原则。这种亲历性,在强调庭审活动与过程重要性的同时,无疑将律师的出庭活动尤其是律师作用,置于不容忽视、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可以说,这一方面赋予了律师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律师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当然,司法除了公正,还需要和谐是以司法公正为核心,适用法律时兼顾当事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尽可能考虑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选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裁判方案,同时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证公正及时得以实现,使当事人的纠纷在一种和谐氛围中得以解决。从司法和谐的角度而言,律师比法官、检察官更了解当事人,更容易用最便捷的手段、最低的诉讼成本减轻诉累,这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会得以不断提高。

第三,律师“甘为砝码镇天平”的执业精神,推进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律师的工作不是人们简单理解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是有严格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与法律的限制。如果律师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不择手段,超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与法律的界限为委托人谋取非法利益,虽然可能获得委托人的赞赏,但是却在发挥助纣为虐的作用,与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这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而职业精神也要求律师在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限制内兢兢业业地为委托人服务,律师的职业规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统一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许多律师始终秉持着“甘为砝码镇天平”的执业精神,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四,律师注重服务社会能力的提升,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消除不和谐因素, 有利于公正和谐的法治氛围的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意味着人们彼此承认对方与自己一样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从而使各自作为独立主体的这种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成为人们相互间的基本关系。由这种关系所决定,人们解决相互间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方式不是诉诸暴力,而是诉诸法律,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公民都要培育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拥有法律专业的律师而言,既是积极的践行者,更是积极的倡导者近年来,全国司法系统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和执业活动的广泛性、执业过程中的相对中立性的角色优势引导律师介入人民调解,引导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中争取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各级政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与支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鼓励律师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好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对于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对当事人积极进行诉讼指导,并在律师的参与下做好疏导协调工作,杜绝矛盾激化。这些措施的实行,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了法律援助质量,扩大了律师服务社会范围,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公正和谐的法治氛围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十八大报告文件起草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2.

[2]《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G].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3]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王东京(1970-), 江苏东海人,中共党员。1994年苏州大学中文系毕业,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全国地方高校学报研究会理事,副研究员,中国杂文协会会员。先后获淮海工学院“三育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连云港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先后讲授《中国文化思想史》、《国际环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课程,完成研究课题8项,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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