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增善律师
李增善律师
山西-太原
主办律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其他2015-08-11|人阅读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其中保证期间的起算及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转换制度是最为核心的法律制度。

首先来看保证期间长度的确定及起算规则。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长度的确定有三种情形:第一是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二是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则适用6个月的法定期间;第三是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期间约定为“直至借款还清为止……”或存在其他“约定不明”情形的,则推定保证期间为2年。

以借款合同为例,保证期间的起算规则包括:一是从主债务约定或法定到期之次日起才起算保证期间。即在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整个借款期内并不存在保证期间的起算问题。因为该时间段内主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尚未发生,故保证期间在正常借款期内处于“休眠”状态。只有当约定或法定的债务届期而主债务人在客观上未清偿债务的,则才存在起算保证期间的法律空间;二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算的,则该起算日的约定不具有约束力,为此导致保证期间与合同借款期重合或短于借款期的,保证期间仍应从主债务届期之次日开始起算。必须指出,起算日的约定无效并不必然影响保证期间长度的约定效力;三是当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该约定被确认为无效时则应当适用法定6个月的期间,而不是不计算保证期间。

再看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转换制度”。该期间与时效的“转换制度”之核心含义是:当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债权时,从该权利主张到达保证人之日起有关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将被依法解除,从而不再保留并对各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此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请求权从第一次主张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开始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转由普通诉讼时效来替代,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期间”与“时效”的转换制度。

当债权人向保证人第二次主张权利时,已与在第一次主张中即丧失约束力的保证期间再无任何关系,第二次权利主张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即凡在该保证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每主张(含债务承认、还款计划或其他允诺与协议等)一次,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一次。

在一般保证中,由于受先诉抗辩权制度的影响,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将引起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故不存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问题。

连带保证则显然不同,由于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用任何一种合法方式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而不必局限于“起诉”一种形式。所谓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断”指的是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该保证期间均不发生像时效“中断”那样重新计算的问题或像时效“中止”那样连续计算的规则,债权人的“主张”所引发的法律效果就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在保证期间转换为诉讼时效后,当然可以适用有关中断、中止制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