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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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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收益权能否起诉分割?如何保护?

房地产2023-08-31|人阅读

违章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收益权能否起诉分割?违章建筑的哪些权益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周智文律师评析】

1、共有人起诉违章建筑的所有权的分割,法院一般是不予处理,只有单一诉求的则会被驳回起诉。

2、共有人起诉违章建筑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益的分割,多数法院也不予直接分割权益,仅此诉求的部分法院会驳回起诉;部分法院会判决由共有人共同使用,不作具体份额的分割。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颁布前,有部分法院案例会判决分割违章建筑的使用权、收益权,但纪要颁布后,则此种分割违章建筑使用、收益权的案例很少出现。

3、第三人或共有人侵占违章建筑的使用权、收益权,被侵权的共有人可起诉侵占人支付占用费或租金。

周律师亲办过类似的案例,法院是依上述规则判决的。

【典型案例】

1【2016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黄某诉沙某离婚纠纷案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中的违章建筑部分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一方面因违章建筑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且本案涉及的违章建筑已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于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黄某与沙某作为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共有人,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有权对该财产价值进行分割。但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无法进行流通交易,其价值目前尚难确定,现在分割对双方当事人均可能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对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部分暂不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使用。今后该违章建筑价值得以确定或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再分割。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李某2、李某3、李某4虽要求对11号房屋进行分割,但考虑该房屋并未取得建筑规划审批手续以及该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性质,11号房屋现并不具备实际分割条件,故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房屋现在的状况,判定11号房屋现仍由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四人共同居住使用。本判决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对于11号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关于李某2、李某3、李某4要求分割11号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因该房屋租金已经在四人之间进行了分配,且现该房屋并不具备实际分割条件,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村11号房屋由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共同居住使用。

二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本案中,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共同出资建设11号房屋。考虑到该房屋没有取得建筑规划审批手续,一审法院确定该小楼由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共同居住使用,不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李某2、李某3、李某4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的物权。在该房屋没有取得建筑规划审批手续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其合法性。考虑到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一审法院根据该房屋的特殊性仅就物权的权能“占有、使用”部分进行的处理,没有违反处分原则。各方居住使用11号具体房屋的情况,可另行解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凌某、王某各占八分之三的权利份额,凌某占四分之一的权利份额。诉争安置房屋第六层房屋系未经建设规划批准的违章建筑,本院对该部分房屋不予处理。上述房屋产生的房屋收益,即房屋出租的租金属于王某、凌某、凌某家庭共同财产,应由凌某、王某、凌某按照房屋各自享有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下是2016年纪要颁布前的案例】

4、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违章建筑的,离婚时人民法院不宜对违章建筑所有权进行分割——黄某诉莫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包含违章建筑的,在违章建筑合法化之前,当事人对其的“所有”只是事实上的所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法院不应分割违章建筑所有权,但可以对建筑物的使用权和因使用产生的利益进行分割。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法院网 2009-11-06

5、违章建筑属于不合法财产,离婚时人民法院不宜对该房产所有权进行分割——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号陈某荣诉陈某辉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违章建筑的,属于不合法财产,人民法院不宜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夫妻一方明确表示放弃违章建筑所有权的,并要求对违章建筑下共同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6、 违章建筑的归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号冯某印、张某玉与张某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

本案要旨:违章建筑不适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违章建筑的归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其对该建筑的占有应当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观点】

1、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司法判决进行分割

一方面,本案诉争违章建筑虽然被国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于房产证中,但是其因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房屋产权管理秩序的非法属性并未发生变化,其不能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否则,人民法院会陷入以合法判决书的方式,确认违章建筑为合法财产的矛盾境地,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另一方面,因违章建筑后续处理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而不能一概而论均予以分割:一是持续处于非法状态,二是被政府依法强制拆迁,三是被政府依法拆迁并获得相应补偿。如果诉争违章建筑一直处于非法状态当然无法分割,理由同前不再赘述;如果诉争违章建筑被政府强制拆迁,那么构筑人不会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违章建筑作为财产的价值为零;如果政府依法对诉争违章建筑进行拆迁补偿,则当事人可以各占50%的份额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摘自《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者:刘德宝、蒋璐,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2辑(总第66辑))

2、离婚案件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

离婚案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建筑是否应当处理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为违法建筑,应由行政部门认定,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违法建筑的相关收益进行分割,对违法建筑可以仅确定使用权。

我们认为,处理此类纠纷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将违法建筑合法化;二是除非行政机关作出明确认定,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判决中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三是违法建筑的既得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们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并不是若干建筑材料价值的简单叠加,而是包含了土地、位置、环境、建设时间、市场状况等各种因素在内的整体价值。违法建筑如果只是因为审批手续的不完备暂时处于违法状态,在手续完备后,建筑物的整体价值即可体现,如果只简单地对建筑材料进行分割,在补办完相关手续成为合法建筑后,当事人无法依照人民法院确定的建筑材料分配意见进行权利分配,从而引发新的纠纷。如果违法建筑系永久违法,则有可能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此时,当事人可就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问题,比如一方出租违法建筑收取的租金,我们认为,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一方因违法建筑获益而另一方一无所获,明显不公。但对于违法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暂不予处理。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韩延斌、王林清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4月出版)

(周律师评:为避免诉累,如果违法建筑有明确可得的预期收益,个人认为可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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