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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楚聪律师
王楚聪律师
山西-长治
主办律师

离婚案件中的,容易被误解的几个个法律常识

离婚2015-06-17|人阅读

笔者经常接到一些有关离婚诉讼的法律咨询问题,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中的一些法律,有着各种各样的误解。今日笔者特为大家简单讲述一下一些容易被误解的法律常识,供大家参考:

一、分居两年即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误解情况,在笔者接到的法律咨询中不在少数,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双方的婚姻关系,是遵循严格的登记主义。也就是说,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依照法定的途径,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院诉讼离婚。

二、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吃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地位属于平等。法院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只有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下,才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三、一方出轨就可以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与其他异性保持一种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因此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是否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来盘踞是否登记离婚。

四、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只要是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没有约定,一般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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