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产假的相关规定
一、产假天数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深圳工作的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时间为:
98天+30天+15天=143天
相关规定: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生育期间享受的待遇
职工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基本待遇如下:
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注:(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几种情况:
1、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所涉相关法律、法规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