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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没有现金,股东抽逃出资,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2016-06-27|人阅读
公司账户没有现金,股东抽逃出资,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笔者曾经代理的案件就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笔者代理的债权人向公司索取债务,并取得法院已经生效的胜诉判决,但是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告知该公司银行账户并无资金可供执行,导致债权人虽然获得胜诉判决,但无法取得具体债权金额。笔者基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由执行法官出具调查函,笔者前往银行调取了该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的现金流水(公司成立两年内的现金流水单),并且通过前往工商局调取工商内档,了解到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注资的基本账户信息,经核对后发现,该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向公司缴纳了认缴的注册资本,但不到两天内,公司账户即将该笔款项转回给该股东个人账户,基于此,笔者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取得法院的支持,且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将该股东的追加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了该股东的个人账户的资金,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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