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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豪律师
王豪律师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人贩子一律死刑”不理性

其他2015-07-06|人阅读
从6月17日起,微信朋友圈一则帖子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帖子中发布了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及其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然后将矛头指向立法: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买方一律无期。  这则帖子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转发时还标注“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等,瞬间点燃大量网友的激愤情绪。  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  在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王豪律师看来,“人贩子一律死刑”并不理性,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另外,定罪量刑没有那么简单,拐卖儿童行为由于情形不同、危害程度不同,也应该适用不同的处罚力度,不可能一概判处死刑。  其实,大家对我国刑法的拐卖儿童罪并不清楚,拐卖儿童罪的最低刑是高于杀人罪的最低刑的,拐卖儿童最高可判死刑。我国《刑法》第240条有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等。  “法律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这在我国法院判决中并不是没有先例。”王豪律师称,同时,只要存在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均视作拐卖儿童犯罪。 据了解,200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苏宾得案,共有13名被告人,所犯罪行有拐卖儿童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其中拐卖儿童7人次。均是直接实施以暴力手段劫夺孩子的行为,然后再交由其他同伙中转、介绍、买卖。另外,苏宾得还参与抢劫作案6起,并在抢劫中致死一人;绑架作案一起;盗窃作案12起,数额特别巨大。苏宾得犯有多种罪行,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苏宾得死刑。其他被告人由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死缓的不等刑罚。  此外,《刑法》第241条对买方的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在王豪律师看来, 死刑并非防范拐卖儿童的好办法。要想杜绝贩卖儿童现象,不能指望对人贩子判处死刑就解决问题,而是要多管齐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完善收养制度。目前,我国的收养门槛较高,很多希望收养的家庭被拒之门外。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方便民众合法收养、领养孩子,而不必着冒着犯罪的风险去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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