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诉讼案件的鉴定范围仅限于有争议的事实,如争议事实的范围无法确定,可以对全部工程进行鉴定。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尽可能地节省诉讼资源、鉴定资源,同时也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因此,工程诉讼中,对于鉴定范围的确定应当谨慎,既要遵循上述原则,又要避免遗漏鉴定项目,造成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