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患方陈述书
尊敬的鉴定专家:
你们好!首先感谢各位专家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秦皇岛市某某医院在诊疗和护理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以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下面将患者徐某某辉诊疗经过以及医院在诊疗和护理过程,存在的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如实做以下陈述:
一、诊疗全程经过
9月**日16时,患者徐某某辉入院待产,入院诊断,妊娠期糖尿病,宫内妊娠39+2周,第一胎,LOA。曾进行宫腹腔镜宫腔粘连分解术。17时,胎心监测胎动好,一切正常。18时,主治大夫****在检查室对患者徐某某辉进行宫颈扩张,共*****次。从检查室出来后,患者感到浑身虚脱,伴明显宫缩和腹痛,并阴道出血。至22时30分,仍感到宫缩越来越频繁。9月**日0时10分,患者主动要求做监护,胎动正常,宫缩频繁,阴道出血,疼痛难以入睡。2时11分仍感到腹坠痛,间隔5-6分钟,无阴道出血和流液,查体生命体征正常,注射杜冷丁100mg+东莨菪碱0.3mg肌注协调宫缩,患者昏沉伴腹痛入睡,注射后4时未监测胎心,6时10分,患者被剧痛疼醒,直至*****医生才到场,听诊未闻及胎心,急查彩超,超声提示因孕妇急诊,胎心较慢,未做测量,急需手术。直至09:20才为患者行剖宫产手术,分娩一女婴,探查子宫活动性出血,诊断子宫破裂,给予子宫破裂修补术,术后恢复较好,10月1日,患者出院。
女婴出生后诊断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呼吸衰竭,重度窒息等,予病危,重度监护,并给与相应治疗,27日出院。
二、 对医疗行为的看法
本案医疗结果对患者严重的损害后果,患者及家属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本能地产生了诸多疑虑,同时,也鉴于医学的专业性特点,现结合上述患者医疗经过,特提出以下问题与各位专家共同商榷。
院方存在以下治疗不当问题:
1、未尽到适格诊疗义务。
患者属高危妊娠入院,院方应当全程严密监控。9月25日2时11分至6时10分,注射杜冷丁100mg+东莨菪碱0.3mg后4小时内未给予胎心监测,未对患者全程严密监控,院方明知杜冷丁对新生儿的呼吸有抑制的副作用,仍未给予胎心监测,具有严重的过失,未尽到适格诊疗义务。
秦皇岛市医学会做出的秦皇岛医鉴【**】***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认可了上述观点,患者发生规律宫缩、宫缩频繁后,使用杜冷丁4小时院方未检查胎心和宫缩,未及时发现异常宫缩和胎心,具有过错。
2、未麻醉便行剖宫产手术。
行剖宫产手术,应当采取局麻或者全麻,但院方在未给患者进行任何麻醉的情况下行剖宫产手术,违反了正常的手术操作规程。且有关麻醉的病历资料均为院方事后伪造,详见第7项。
3、盲目采取催产措施
患者入院后不久,院方便进行盲目采取人工催产,进行宫颈扩3次,且滥用缩宫素,而此时患者并未出现任何生产前兆,造成了患者明显宫缩频繁、剧烈,腹痛,阴道流血,从而导致患者子宫破裂。
患者子宫破裂与行宫腹腔镜宫腔粘连分解术的既往史并无关系,该手术部位与子宫破裂部位并非一处。若院方认为两者有关联,应当举证证明因患者行宫腹腔镜宫腔粘连分解术导致子宫破裂。
4、手术不及时,加重了患者病情
9月**日06:48,患者进入超声室检查,检查结果为因孕妇急诊,胎心较慢,未做测量,急需手术。但院方拖延尽三个小时,直到09:20才为患者进行手术,院方手术不及时,加重了患者的病情,扩大了患者损害后果。
5、未及时发现患者在子宫破裂
院方行剖宫产手术取出女婴后,发现子宫左后壁近宫角处向下、向外沿左侧阔韧带纵行全层裂开至左侧骶韧带下方1cm处子宫破裂,即患者手术前,子宫已经破裂,而院方未及时发现患者子宫破裂,未尽到谨慎的诊疗义务。
6、未履行有关风险告知义务
当杜冷丁用于产科时,主要的不良反应是新生儿的呼吸抑制,院方未履行相关的风险告知义务,患者家属也未签署药品使用知情书,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
7、院方病历作假、未如实记录,且病历资料前后矛盾,
(1)手术经过记录不实。手术经过起始部分未记载给患者麻醉,便做切口,切开皮肤和皮下组织。但手术经过尾部记载手术顺利,麻醉满意,前后明显存在矛盾。
(2)病程记录不实。根据手术记录记载,患者于09:20进行手术,但病程记录却记载做完超声,医师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同时立即开启绿色通道将病人直接送入手术室行手术。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自相矛盾。
(3)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单、麻醉术前术后访视单造假。院方在未给患者进行任何麻醉的情况下行剖宫产手术,且麻醉同意书上的不是患者本人和代理人签字,故3份病历均为院方事后伪造。
(4)即便存在麻醉,麻醉的方式前后也存在矛盾。手术护理记录单中,明确记载,麻醉方式是局部+全身麻醉,但是麻醉术前术后访视单、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单、麻醉恢复室记录、出院记录中均记录麻醉方式为全麻,前后矛盾,实为院方未进行麻醉。
(5)9月24日18时,主治大夫****在检查室对患者徐某某辉进行宫颈扩张,共3次。但该院的病历资料中未如实记录该诊疗行为。
综上所述,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具有未尽到适格诊疗义务,未麻醉便行剖宫产手术,盲目采取催产措施,不及时手术,加重了患者病情,未及时发现患者在子宫破裂等过错,造成了患者子宫破裂,胎儿呼吸衰竭,重度窒息严重的损害后果,患者属高龄产妇,该后果对患者的身心伤害是巨大的,不可逆的,患者子宫破裂的损害后果与行宫腹腔镜宫腔粘连分解术的既往史因手术部位与破裂部位不同,故两者并无关系。而院方的上述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该院应为此负全部责任。恳请各位专家客观公正的分析本案案情,作出经得起检验的鉴定结论,以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医疗司法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