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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波律师
周洪波律师
湖南-永州
主办律师

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5-08-14|人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周洪波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参与本次庭审,并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对于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提起公诉无异议,但被告XXX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具有从轻情节表现。

被告人XXX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欺骗隐瞒行为。在后来公安机关的讯问中,也是积极地,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使案子得以顺利侦破。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告人悔罪、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痛改前非,从新做人。在关押的看守所内,被告人服从管理,在辩护人会见时多次表示后悔,其已完全认清自己的错误行为。其家人也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把赃款退还给受害人,受害人没有受到什么实际损失,危害不大。并且,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属初犯、偶犯。

根据案卷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只是认为被害人虽然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地界不清,占了自己的地,因此想从被害人处弄点钱进行补偿,其主观恶意比起其他的敲诈勒索行为要小。并且被告人在此之前,并没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见其平时表现良好。其本质是好的,并不具有一贯的犯罪恶性。偶发性犯罪比起其他的犯罪来说,其改善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对于被告XXX,社会需要给他一个宽容的环境和改善的时间以引导其向善。

被告人XXX所犯罪行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惩罚,但念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是初犯、偶犯,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和第十九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请求法庭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教育感化的功效。

辩护人: 周洪波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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