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现实情况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4、双方责任因素。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法律依据: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