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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马力律师
王马力律师
河南-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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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债权债务2015-11-29|人阅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一、案例

甲公司于2014年10月订购乙公司原材料两批,共计五万元,约定2015年3月交货,订购时甲方尚欠乙方货款10万元,约定2015年3月将10万元付清。2015年3月,乙方交付第一批货物,2015年4月乙方要求交付第二批货物,甲方以违约为由拒绝收货。2015年6月乙方将甲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5万元,在庭审当中,用到不安抗辩权。

二、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本案解析

本案中,乙方在甲方未支付之前债务10万元时,并没有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未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在程序上并不符合规定;从实体讲,之前的债务可否作为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不是双务合同中互负债权债务,在公司交易过程中,虽不是单个合同中约定,但作为同类型债务,可以成为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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