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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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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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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中量刑情节的研究

刑事辩护2015-11-11|人阅读

危险驾驶中量刑情节的研究

笔者今日对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危险驾驶罪判决书进行案例研究,现对为危险驾驶罪中涉及的量刑情节作如下分析:   

一、如酒精血液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且被告人仅是在交警查处酒驾时被发现,而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并未造成任何事故,则考虑相应的认罪情节,则法官可以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如果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上的,如被告人无其他从重情节,又无其他减轻情节,则法院基本不会适用缓刑。

二、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如仅造成极小的损害的,则仅属从重处罚情节。

  被告人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21.8mg/100ml,法院认为,单某的车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虽然赔偿了事主的经济损失,但醉酒驾车的危害性主要在于人身危险性,考虑到追尾的情节,应从重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决定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醉驾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后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醉驾过程中,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又能够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可以认定为自首。

五、醉驾时所处的道路、时间、是否有违规记录均可影响量刑。

  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主要依据是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的高低,另外,有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规记录、认罪态度等因素都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各地近来均有醉驾免刑案例

  54,新疆克拉玛依市市民王某醉驾被执勤交警拦停。王某说,当天他和妻子吵了架,心情郁闷,独自喝酒,开车散心。法院宣判: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且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

  51日,重庆司机廖某醉驾被查获。法院认为,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醉驾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51日零时50分许,湖北十堰市李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刚驾车行驶就被交警查获,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确有悔罪表现,遂免予刑事处罚。

  510日,刘某勇在广州酒后倒车入库,车尾碰撞到停车场的消防栓。海珠区法院认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

5月5日,广州人甘某醉酒驾驶轿车被警方查获。越秀区法院认为,鉴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醉酒程度较低,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醉驾或者酒驾均属对自己的生命及家人的幸福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酿成大错,则无法挽回。因此,笔者建议有车一族应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乙未年丁亥月辛卯日二十二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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