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邓卓锋律师
邓卓锋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及期限

其他2015-08-13|人阅读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及期限

文/邓卓锋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有权暂时留涉案辆,但扣车作为一项行政执法行为,必需具备法定条件以及按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行政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纵观当前施行的交通法规以及广西区关于交通方面的法规,交警行使扣车的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有:

1、2011年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经查,广西区关于规制交通方面的法规,对交警扣车并没有特殊的规定。故,在广西完全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规范,也即上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交警扣车作为一项行政执法行为,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必需具备法定条件以及按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警只有在为了搜集证据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车辆。这是交警扣留车辆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交警不得凭借行政权力肆意扣留民众的车辆。至于如何确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法律对此没有进一步详尽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就不等于交警可以肆意行使扣车的权力。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推断出,交警扣车的目的是为了取证,而需要扣车来取证的,一般只有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时(其它交通违法情况在所不计)才有这个必要。此外,合理行政也是依法行政应有的内涵。根据《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这个是否有搜集证据的必要性、合理性,其举证责任由交警部门承担。

3、关于交警扣车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38、44的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可见交警部门的扣车期限最长都不能超过65天,而且这是在要经由上级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的;而一般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的规定,不能超过30天。

实务中,在出于能多收取一些费用的利益驱使下或捆绑下,交警肆意扣车或无故延期扣车的情况,可能会时有发生,这时,作为一个共和国的公民,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公民权利、站出来与之抗辩,并要求他们明示扣车或延期扣车的必要性、合理性,监督其行为的合法性,对此不服的,还可以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民告官”相对于以前来说,是个极大的鼓舞。有人说,中国的法治,是得经由“自上而下”的设计及引领,但在我看来,根本的,还是得靠勇敢的公民大众“自下而上”的普遍觉醒及胆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