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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诈骗300万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辩护2016-02-19|人阅读

被诈骗300万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邓卓锋

  案情

2015年10月,T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本律师,说其之前的一个业务合作伙伴已被北流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通知其前去做询问笔录。经进一步的沟通了解,可以确定T公司实际上就是本案的被害人。当前,北流市检察院拟备对本案向北流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是:

第一,本案中T公司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T公司当如何处理才能尽可能的挽回损失。

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可见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中,T公司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针对第二个问题,虽然T公司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其仍可以委托律师积极跟进案件进程。比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律师可以了解追缴或退赔的情况,及时主张、要求填补损失,特别是在被害人众多的情况下,能追回来的钱往往“僧多粥少”,此时及时跟进和力争是刻不容缓的。最后,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的,T公司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时候,提起民事诉讼或也不能直接挽回损失,但这是固定债权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

邓卓锋 律师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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