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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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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生育,侵犯丈夫生育权?

婚姻家庭2017-10-31|人阅读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为“丁克一族”,由此引发的一大争议就是,妻子不愿生孩子,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某地法院受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女子黄某和男子戴某婚后因为经济纠纷,导致婚姻失和,妻子偷偷将胎儿引产,导致丈夫戴某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戴某的赔偿要求。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否女方拒绝生育就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呢?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考虑到我国曾经存在的男尊女卑的传统,赋予女方这项权利符合当前我国侧重保护女性生育权的要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可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虽然男方也享有生育权,但应当以女方自愿为前提,体现了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但与此同时,该司法解释并不意味着丈夫的生育权无法实现,其将该事由纳入考虑判决离婚的理由以作为对男方的救济,体现了对婚姻关系双方生育权的保护。

因此,妻子不生育,属于其法定的权利和自由,并不侵犯其丈夫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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