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中,股东之间由于经营理念的差异或利益上的驱逐,相互产生矛盾甚至最终激化的情形时有发生。股东的信任基础丧失后,大股东或控制股东把持公司事务,中小股东受到压迫无法在公司中表达自己的诉求。在此情况下,受压迫的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股份回购等方式无法保护自己利益时,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股东为第三人。本案中的交锋双方虽然为亚×公司和吴先生,但在诉讼程序中,被告应为诺×公司,吴先生为第三人。
第二,股东持股的限制性条件。首先,请求解散公司的主体应具备股东资格,且股东持股比例应达到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持股比例限制在10%以上,可以有效防范股东恶意诉讼或滥用诉讼权。
第三,要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只有股东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无法通过股东会议解决其股权转让的出路,即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时,才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