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z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z法行为,发生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行为人具有过错,违z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所涉文章内容由李某所写,虽然标题由李某朋友拟定,但发表在网上系经过李某同意的,故仍可视为李某的行为。李某、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应当遵循法律途径解决,李某在仲裁委尚未作出裁决,即对劳动争议未有定性前,针对某公司发布“黑心企业”、“比工厂还要黑!”等字眼,具有故意性和过错,客观上导致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故构成对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某公司起诉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原审法z院予以支持。另,某公司无举证证实损失情况,原审法z院酌情判令李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其他支出5000元。
法z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z一百七十九条第z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删除中国株洲网(某有限公司诈z骗员工,行为恶心》一文。二、李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五天在中国株洲网(××)上刊登公开声明向广州市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以法z院审查为准)。三、李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其他支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