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提供证明自己已经走了公司内部自治程序,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吴某起诉涤除自己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未走公司内部自治程序,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是吴某二审赶紧向公司申请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并召开公司股东会,公司没有回应。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已走过了公司内部自治程序,公司不配合无法更换,改判支持吴某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二审期间,吴某提交以下证据:1.《EMS特快专递回单》;2.《EMS特快专递地点与跟踪进度》;3.《请辞函》;4.《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以上证据均拟证明:2023年3月3日吴某分别向合某公司及其股东佟某、卓某请求辞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依法、依章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佟某、卓某未出席临时股东会,合某公司至今未免去吴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也未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合某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