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最迟庭审辩论结束前,也就是开庭结束前。有的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可能在简易程序的时候开一次庭,转为普通程序后再开一次庭,则第二次开庭的时候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在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因案情发生实质性变化,于是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同意,让原告去另案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合理,应合并审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由一审法院重审。张律师提醒: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不是必须同意,而是法院认为合理的变更才同意,不合理的变更可以不同意,让原告去另案起诉。而是否合理则由法官酌情认定。所以不是说你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就必须同意,而是合理的变更法院才应该同意。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一、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重新开庭时,以本案于2022年1月7日已开庭并法庭辩论终结为由,不同意游某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11月30日以涉案房屋已过户至李某名下为由,判决驳回游某诉讼请求。审查一审法院审理过程,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属于应发回重审情形,理由如下:一、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一审法院虽在2022年1月7日开过一次庭,但因审判人员变更及转为普通程序,该案于2022年10月28日按普通程序重新进行开庭审理,游某此时变更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二、游某变更诉讼请求系因在审理过程中诉讼标的物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情形,并非游某自身原因造成,一审不同意游某变更诉讼请求,未作实体审查径直驳回游某诉讼请求,不利于纠纷解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本案由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