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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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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立案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继承2015-07-25|人阅读

一、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为确定继承开始的依据。

二、 确定遗产范围

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现金、股票、股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

但如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

三、 确定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为诉讼适格主体(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1、 为夫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一般通过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单位档案资料确定;

2、 是否存在代位继承人;

3、 是否有胎儿可能成为继承人的情形;

4、 是否存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

5、 是否有受遗赠人;

6、 是否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7、 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人。

四、 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3、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4、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五、 确定继承纠纷案件的案由;

继承纠纷案件第一级案由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二级案由为继承纠纷;第三级案由有: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下有第四级案由: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

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六、 继承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住院就医的地方即使居住一年以上也不属于住所地。

七、 继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

1、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3、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87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的用语修改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87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的用语修改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4、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5、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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