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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佳丽律师
段佳丽律师
湖南-郴州
主办律师

离婚后结婚戒指的归属

婚姻家庭2016-03-31|人阅读

离婚后结婚戒指的归属

案情简介:

甲某(男方)与乙某(女方)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到一年,双方结婚,但结婚几个月来甲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与乙某过夫妻生活。后乙某无法忍受这种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遂向甲某提出离婚,但甲某提出要求乙某返还结婚钻戒。

律师之见:

如果该钻戒是在甲乙双方结婚登记之前购买的,属于甲某赠与乙某的财产,应属乙某的个人财产,乙某可拒绝返还。因为该行为是建立上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双方感情交流的方式,属于对乙某个人的赠与行为,且已经交付,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撤销情形,乙某无需返还。

如果该钻戒是在甲乙双方结婚登记之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分割。

(上述说法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感情状况、结婚的时间、以及双方的过错酌情判案)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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