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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佳丽律师
段佳丽律师
湖南-郴州
主办律师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纠纷

婚姻家庭2016-04-27|人阅读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2008年,甲某(女)因与其夫乙某(男)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子丙某由甲某抚养,由乙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之后乙某并未履行按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随着丙某步入学堂,物价的上涨,甲某又未再婚,独自一人抚养小孩十分困难,遂代理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某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之后的抚养费,另教育费和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有乙某承担一半。

律师之见:

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所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纠纷主要包括抚养费的金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就此,双方可以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给付的方法一般是按月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金额问题,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从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看,抚养费主要包括日常生活费、学习教育费和医疗费,一般法院会笼统地确定定期给付的金额,意味着会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都包含在之内,实际上教育费和医疗费(基础性的)在抚养费的比重往往较大,但因为该两项费用具有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应当按实际支出的为准,并以相关的票据为证。依据父母的负担能力来看,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法院会要求其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的可提高比例,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因甲某与乙某已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且确定了双方婚生子丙某的抚养权人和抚养费给付金额,所以在丙某本次起诉之前的抚养费只能按判决书的金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后的抚养费可以根据乙某的当前收入情况和丙某的实际生活需要适当增加。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丙某可就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和之后要求增加的抚养费一并诉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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