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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判决,男子跳轨轻生被判刑!

犯罪类型2018-09-12|人阅读

今言法律|全国首例判决,男子跳轨轻生被判刑!

今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例全国首例类型的判决,判决一跳轨轻生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前因后果

201828日下午446分许,武汉市一男子从汉口友谊路轻轨站下行方向(往汉口北方向)站台处进入轨道区间,翻上一侧挡板,欲跳轨轻生。站务员发现异常后,迅速上报情况,并靠近该男子安抚其情绪,劝导其不要作出过激行为。下午5时许,轨道交通管理公安分局接到报警,迅速组织足够警力奔赴现场,制定周密方案处置。武汉市公安局随即安排附近派出所、警务站及交通、消防等部门支援。

现场处置的民警一边与这名男子沟通,劝导其冷静,询问其有何困难,表示可以尽力提供帮助,一边寻找时机施救。下午530分,轨道分局两名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趁该男子打电话放松警惕的瞬间,进入轨道区间抱住他的腰腿,成功将他救下。此事发生时正是晚高峰时段,轨道交通1号线全线停运44分钟,沿线32个站点、6个换乘站约30万乘客滞留。路面交通也受到影响形成拥堵。在轻轨站逗留期间,姚某给家人发消息称,自己成网红了。警方其后查明,这名男子姓姚,33岁,武汉人,因迷上买彩票而欠下六七万债务,近日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的他精神压力特别大,遂产生了轻生念头。

造成警情19起,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姚某的行为迫使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启动紧急预案,友谊路轻轨站下方路面因江汉消防中队出警展开营救,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导致周边道路产生大量车辆拥堵,造成群众因此事向110报警警情19起,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法院判决理由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在轨道交通站点起哄闹事,造成轨道交通停运,周边道路交通拥堵,警情增加,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姚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最终判决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寻衅滋事罪详释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款情节恶劣的认定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二款情节恶劣的认定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款情节严重的认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款如何认定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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