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2年4月至2013年起,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陇西县利恒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向青岛天亿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2份,发票金额36197296.77元,税额4678226.03元。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05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委托杨涛、宋双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先去会见了王某,然后到检察院查阅了卷宗。王某的行为确实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根据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2份,发票金额36197296.77元,税额4678226.03元。根据《刑法》第205条之规定,王某涉案的金额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对王某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因此,经讨论决定,我们认为既然不能改变定性,那么就从量刑上着重进行辩护,争取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
制定辩护方向以后,我们对案卷又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发现实际上王某为天亿佳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全部系虚开的,其中部分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为此,针对上述发现,我们特地向检察院递交一份法律意见书,提出侦查机关查明的数额存在错误,王某实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发票金额为人民币49999634.45元,税额为649381.57元。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上述数额提起公诉。另外,辩护人积极地与家属进行沟通,家属同意补缴税额,缴纳罚金。
三、裁判结果
通过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以后,王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的满意,并对辩护人表达了充分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