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材料范围
执行一庭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案件移送审查材料包括执行卷宗(正、副卷)和《移送审查报告》。具体要求是:
1、载明具体执行行为的裁定等法律文书;
2、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3、书面异议申请书、案外人身份证明及证据材料;
4、移送审查合议笔录和领导意见;
5、《移送审查报告》,包括案件执行情况、当事人双方是否涉及大项目建设、是否为特殊主体、是否存在信访隐患、是否为督交办案件等情况。
二、审查标准
执行二庭组成合议庭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及异议案件进行审查,15日内拿出审查结果。
1、载明具体执行行为的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确切;
2、法律文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且签收人具有签收法律文书资格;
3、书面异议请求明确且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4、合议笔录内容全面,领导意见明确;
5、《移送审查报告》内容全面具体。
三、审查结论处理
1、经审查符合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的,7日内移送立案庭立案,15日内制作《执行异议裁定书》报局领导签批;
2、经审查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合议庭评议庭长审核后,制作《退卷通知书》说明理由。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