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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中院执行二庭关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办法

执行2015-08-09|人阅读

一、移送材料范围

执行一庭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案件移送审查材料包括执行卷宗(正、副卷)和《移送审查报告》。具体要求是:

1、载明具体执行行为的裁定等法律文书;

2、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3、书面异议申请书、案外人身份证明及证据材料;

4、移送审查合议笔录和领导意见;

5、《移送审查报告》,包括案件执行情况、当事人双方是否涉及大项目建设、是否为特殊主体、是否存在信访隐患、是否为督交办案件等情况。

二、审查标准

执行二庭组成合议庭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及异议案件进行审查,15日内拿出审查结果。

1、载明具体执行行为的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确切;

2、法律文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且签收人具有签收法律文书资格;

3、书面异议请求明确且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4、合议笔录内容全面,领导意见明确;

5、《移送审查报告》内容全面具体。

三、审查结论处理

1、经审查符合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的,7日内移送立案庭立案,15日内制作《执行异议裁定书》报局领导签批;

2、经审查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合议庭评议庭长审核后,制作《退卷通知书》说明理由。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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