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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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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工伤2015-11-06|人阅读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或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医药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造成伤残的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和就业补贴(1-4级只有伤残津贴,没有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和就业补贴,5-6级如保留劳动关系,则与1-4享受伤残津贴,否则只享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和就业补贴),造成成死亡的则支付丧葬费、一性次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计算标准可以由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国统一的标准)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七、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标准各不一)

  湖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24;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36;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3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湖南省每个地级市标准不一);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全国统一标准) 十、其他费用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计算。

即使是在同一个省同一个市,因每个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用工情况不一,各项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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