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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翔律师
王翔律师
江苏-南通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得到补偿

劳动工伤2019-08-19|人阅读
建筑工地上小老板雇佣的工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能不能评到工伤?

张某新系建筑工人,2017年年后,受包工头徐某平雇佣,在其承接的通州湾某建筑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该工程的施工方是泰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上,夏季作息时间基本是早上6点开工,下午6点结束。

2017年7月的一天5点多,张某新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工地上工,因为天色尚早,张某新车速较快。行驶至海门市老汤正公路某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新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新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某新的家属委托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王翔律师处理整个赔偿事宜。本案中,涉及到几个问题:一个是除了交通事故的赔偿外,本案中,张某新的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如果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则张某新还可以主张工伤待遇。第二是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中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能主张?

关于第一个问题,因为张某新与泰州某建筑公司本身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与张某新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考勤和工资发放也由包工头徐某平负责,与泰州公司无关。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张某新的受伤为工伤呢?经过仔细研究案情,检索法律法规,查询相关案例。王律师确定了办案思路,提供了工友的证明、包工头的书面陈述及其他证据,张某新的受伤终于被南通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被评为七级伤残。

之后就是主张工伤待遇的问题了。因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张某新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伙食补助和交通费用等已经获得了赔偿。按照相关法律固定,在工伤待遇中,不能再重复主张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伙食补助和交通费用等。但是,对于停工留薪器工资也就是误工费用,江苏省内已经明确,是可以在工伤待遇中重复主张的,因此,王律师确定了张某新工伤待遇赔偿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器工资共计四项,最终得到了仲裁部门的全部支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足额的赔偿,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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