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贾奎律师
贾奎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职工变更工作岗位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工伤2019-02-25|人阅读

职工张某在某航运企业船舶上从事水手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约定2250元/月。半年后,张某通过考试取得了大副证书,随后,单位人事部门口头通知其到另一艘船舶上从事大副工作,工资为3000元/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后,张某找到单位负责人,称其近三个月工资一直是2250元,跟之前约定的大副工资3000元不符,要求单位支付3个月的工资差额2250元。单位负责人称并不知晓此事,且张某变更工作岗位并没有单位规章制度中所要求必备的“调令”,人事部门负责人已辞职,所以单位不同意支付张某工资差额。

【案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达成一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纠纷埋下隐患,且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工资卡的每月发放的工资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证据证明已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思 考】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单位必须加盖公章、法人签字才是真实有效的。实践中,存在部分职工与单位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由劳动者等情况,为今后劳资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本案提醒劳动者: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明确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确认单位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等事项。3.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