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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光律师
刘耀光律师
湖南-娄底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只要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

债权债务2015-09-01|人阅读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案例:2010年7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某8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8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没有把8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王某无奈,后终于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亲眼见过王某将8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

【律师提示】

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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