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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珊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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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房产赠儿请求撤销房产赠与被驳回

离婚2015-12-21|人阅读

夫妻协议离婚后房价上涨,请求撤销房产赠与被驳回。近日,江西省上高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驳回了王欣撤销房产赠与的请求。

  王小姐与罗先生于20085月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小罗。后因感情破裂,王小姐与罗先生于2013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罗先生生活,王女士不承担小孩抚养费,房屋由罗先生和儿子居住。后王女士与他人结婚,并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罗先生一直找王女士要求房屋过户。201412月,王女士起诉至法院,称其目前收入不高,房价一直上涨,离婚时考虑不周放弃了房产,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186条的特点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类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本案男女双方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而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如一方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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