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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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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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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它2021-01-19|人阅读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收到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碰到的一系列咨询,通常都苦于没有证据。前期,房产销售人员作出的各种承诺在签约后无法兑现,等到购房者想维权的时候,发现都是口头说的,既没有录音,也没有写进合同里。有一些开发商销售人员的承诺虽未写进合同里,但微信聊天记录仍保留着,这个时候,微信聊天记录很可能成为购房者维权成功的关键。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在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关于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就属于以上法律规定中的“电子数据”证据。所谓电子数据,指的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博客、电子签名、手机短信等从而形成并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数据信息。近年来,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聊天工具,越来越普遍地被人们应用到日常生活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但是,并非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都能作为定案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体而言:

1)该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通过侵犯他人权利而取得的证据是不能被法院认定的;

2)由于微信注册未实行实名制,所以,必须确定该证据的聊天双方为本案当事人,举证一方必须举证证明聊天对方就是侵权人;

3)从时间上看,该证据中双方的聊天时间必须处于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段内;

4)聊天内容比较完整,能够明确得反映出想证明的事实。

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也可以通过电子聊天记录固定事实、收集证据。这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例如呵呵等),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

(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通常双方均使用昵称,此部分由举证方进行;

(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此外,电子数据证据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有时还需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在未对通话进行录音的情况下,能提供的证据可能就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是该证据只有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时才会被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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