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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磊律师
项磊律师
湖北-十堰
主办律师

张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刑事辩护2022-04-06|人阅读

案件类型 刑事

办理方式 二审诉讼

当事人信息 张某,女。

办结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承 办 人 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 项磊律师

审 稿: 项律师

检索主题词:刑事案件 定罪免罚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为调整工作岗位,联系其他被告帮忙办理一本伪造的“电工职业资格证”,其他被告收到消息后,在淘宝店铺购买了一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经转交送达给张某。后该淘宝店铺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查获,并根据订单线索寻找至被告人张某,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拟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此案由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张某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件,由项律师律师具体办理本案。

项律师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接触案件事实后,项律师律师立即着手开展工作,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当事人张某当面会谈。交谈中张某坚持自己无罪,项律师律师向当事人表示了此案作无罪辩护可能会存在难度,但自己会尽力,假如罪名方面无法突破,可以从量刑上着手,争取定罪免罚的机会。项律师律师通过详细阅卷,详细了解案件全部事实。经查,一审对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未予认定,同时对于一审辩护人提出的行政法与刑法竞合问题未予答复。通过比对现有证据,项律师律师根据现有的争点,在二审中据理力争,一方面从罪状上入手,认为在同时符合行政法和刑法某个法条的情形下,不能贸然以刑法入罪;另一方面,认为张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宜作无罪化处理。整理好辩护意见后,11月16日当天庭审,项律师发表了精彩的辩论,进行了充分的辩护,并与张某深入沟通,庭审中张某主动表示愿意悔改,悔罪态度积极,给支持公诉的十堰市检察院提出更轻的量刑建议奠定了基础。

后在项律师多次与中院承办法官的沟通交流下,1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罪名不变,张某由一审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改判为犯本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让被告人免去了牢狱之灾,也保住了被告人的工作岗位。

张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于本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辩护给予了充分的信任与肯定,并对项律师律师的执业态度和敬业精神折服,表示愿意改过自新,守法诚信,本分做人。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买卖国家证件罪的刑事案件,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律师一方面全面梳理案情,根据现有证据对该案进行无罪辩护,另一方面结合案件的其他相关因素,退而求其次,争取定罪免罚。此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是对法律辩护策略的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充分也是抓住了本案中一审未予认定的争议点,从该点突破,在二审中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也充分说明了在成文法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因为情势变化引起不同部门法之间的互相冲突,最终可能将该种冲突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现实性地展现在某个个体身上。身为律师所能做到的,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避免将法制的不协调转嫁给个人。同时也警醒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到,在法治进程中,个体的法律意识需要跟上社会意识的脚步,避免因愚昧而违法;另一方面,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遵纪守法,诚信做人,以朴素的内心信仰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以法制的框架来指引行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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