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 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这是最高院首次就“商业秘密”案件单独颁布司法解释。虽然,《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并未废止最高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解释》”),但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解释》中大量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解释,无疑被此次《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所取代。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颁布是对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条款的细化,是对2020年初中美双方签署《经济贸易协定》中对我国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水准的落实,更是我国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重要里程碑。《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就商业秘密保护客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法律责任承担、民刑交叉问题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