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这一制度,是我国《民法典》当中的新增制度,此项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其施行时间较为短暂,再加上仍面临着与民事法律衔接不畅、类型单一、主体范围模糊不清、消灭事由不全面等难题,因此就应当进一步的做好对居住权的的研究和理解。
我国现行《民法典》将居住权设立的方式限定为依照合同约定以及依照遗嘱设立两种方式,此种设立方式的限定大大的忽视了法定居住权及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通过依法判决为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特殊情形,对于实践中的需求设想不充分。不规定法定的方式设立居住权极大的不便于司法机关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为案件当中面临居住困难的当事人设立居住权,从当前的司法现状出发研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实际为宗旨,对居住权的法律适用做出合理的解释十分有必要。
因为居住权具有较为强大的人身依附性,所以居住权既不可以进行转让也不可以进行继承。但是居住权主体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法律并没有进行相当明确的规定,所以就会出现以下问题:第一,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是否可以成为居住权当的主体;第二,居住权的受益人是否可以包括与居住权人关系密切的人。权利主体作为居住权制度构成的必备要素之一,规定如此模糊必然会影响居住权社会效益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