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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政律师
汪明政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投资创业常见法律风险提醒

公司法2018-05-28|人阅读
1.经营主体组织形式选择不恰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从事市场经营的主体组织形式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形式,而各种形式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很大的区别。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则是合伙人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则是以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2. 随意认缴注册资本,误认为企业注册资本额越大越好。 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施行,许多创业者陷入了认识误区,认为注册资本反正不需要实际缴纳,认缴的数字越高就代表企业的实力越强。但事实上,注册资本的认缴额代表了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限额,如果创业者认缴的资本额大大超过了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如在公司经营失败的情况下,则必然导致创业者变卖所有财产也难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出现。 3. 财务管理不规范,造成个人和公司财产混同,导致个人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常情况下,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个人和公司财产难以区分的情形下,则股东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连带责任。常见的形式包括账目混乱、股东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运营费用、以公司资金添置个人资产等。 4. 公章保管、使用制度不完善导致额外损失。应注意建立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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