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汪明政律师
汪明政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商标案例分析----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构成侵权】

商标法2018-07-28|人阅读

阅读提示

使用注册商标时不使用核准使用的商标字体、图形,而使用包含他人同种商品注册商标的字体,甚至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混淆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等责任。

本案例背景信息

原告拥有第*****号“青”商标专用权。被告拥有第*****号“**青”商标专用权,原被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被告使用商标的情形

1. 被告生产的商品“**青酒”及“**青酒头曲”,在包装及瓶身上均纵向使用“**青酒”四字作为商品名称,其中的“青”字,不论在字体、字形、笔画,笔锋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而与被告注册商标中的“青”字不同;

2.被告在“**青酒”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青”相同的标识,且以放大加粗的方式突出使用“青”字,使其与其他文字区别。

构成侵权的理由

涉案“**青酒”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以加大字号的方式突出使用了“青”字,且“**青酒”四字字体与原告第*****号“青”注册商标的字体基本相同,与该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在相同的白酒类商品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涉案**青酒头曲中的“**青”三字虽未突出使用“青”字,但其并没有使用被告第*****号“**青”注册商标的字体,而是使用了原告第*****号“青”注册商标所采用的字体。原告第*****号“青”注册商标系采用毛笔书法技法书写,而非商业字库中的常见字体,原告对采用该特殊字体的“青”注册商标投入了大量宣传,在目前市场上存在竹叶青酒、日本清酒等同类商品的情况下,较之商标的含义和呼叫而言,第*****号“青”注册商标所采用的独特书法字体更能赋予该商标以显著识别力,为相关公众辨识和记忆。据此,在“**青酒”与“青酒”含义存在关联、且使用了“青”注册商标所采用的独特书法字体时,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商品与被告人存在特定联系。

被告的注册商标为“**青”,但“**青”并非固有词组搭配,当其以连续不间断方式将“**青”与“酒”字标示于酒瓶瓶身、外包装盒上时,会让人认为此款产品的名称为“**”的“青酒”,从而与原告的青酒系列产品相混淆,认为“**青酒”也是原告推出的青酒系列产品中类似“红酱青酒”、“蓝柔青酒”等的另一款产品。

如两注册商标在同类商品上均以“注册商标+通用名称”方式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可参照关于处理商业标识冲突的规定,责令商标权在后者(本案中为被告)在其产品上附加适当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

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赔偿原告损失外,被告所应负担的停止侵权责任不是简单的停止生产、销售行为。而是应注意在市场行为中合法、规范使用“**青”商标,避免市场混淆和误认。

被告不得在使用“**青”商标时,以任何方式突出其中所包含的“青”字,避免使用与第*****号“青”注册商标相同的字体,注意与原告商标的市场区别,同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

被告在尚未售出的和新生产的**青酒产品包装上,均应附加适当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