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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侠律师
王丽侠律师
河南-郑州
主任律师

信用卡要小心消费不然可能会涉嫌诈骗

犯罪类型2019-11-22|人阅读

案例:王某于2009年6月28日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王某在2011年7月23日透支本金14902.20元,至2013年5月长达22个月,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未偿还,截止至2013年4月20日该卡累计利息达6603.78元,滞纳金8641.54元,2013年4月27日系统显示应还款为30663.02元。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1490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诉请依法判处。

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监管规定,在未向执行机关申请并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住所,更换联系方式后未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办案单位联系不到被告人王某,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予以网上追逃。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业务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其系刑拘在逃人员并被当场抓获,故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偿还全部透支款项本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以及被告人王谢某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后所提出的建议,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本编提醒:信用卡是给群众提供便利的信用额度,防止有急需用钱的时候,现在信用卡越来越广泛。办卡人也越来越多,有的人一人几十张信用卡,但是一定要切记勿要逾期,不然很可能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及花及还。这样不仅能养卡提额,还以免涉嫌信用卡咋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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