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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离婚
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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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曹某(女)与陆某(男)系夫妻,曹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同意离婚,但就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僵持不下。购买该车的款项是曹某与陆某结婚前,曹某的父母通过赠与的形式交付给曹某的。但是购买车辆的行为发生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且交管所登记的名字也是曹某。

[法院审理]

诉讼离婚必须经过事先进行调解,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因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最终通过法院开庭审理进行判决结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曹某没有证据证明该辆汽车为其个人财产,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认定该辆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均无过错,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平均分配给双方。

[律师分析]

该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婚前出资婚后购买的汽车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取得的财产。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这样的规定与法律实证主义相违背,但是确着实体现了婚姻的意义。这样的意义在之前废止的婚姻法解释上更为明显: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对于该原则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于婚前父母一方出资,婚后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情况,认定该出资行为视为赠与,不动产产权视为个人财产。但是,因车辆属于动产,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故该争议的汽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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