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接待过一位女性当事人,因为男方家暴,坚决要离婚。本来是件普通的案子,但不普通的是当事人的身份:离婚的双方都是军人,而我们的当事人要求必须在军事法院离婚。那么,军人离婚有哪些特殊性质?下面婚姻律师讲解一下。
军人离婚与普通人离婚存在特殊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下列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是军人,自然也可以在军事法院离婚。大家都知道,如果夫妻一方是军人的,离婚确实会比较麻烦,需要征得军人同意。但如果涉及到家暴,军人一方有过错,是可以不经过军人同意,直接由法院判离的。
现实生活中,离婚时,如果双方都为军人,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也需要双方组织审核同意。而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则应在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地方法院无权管辖。如果仅一方为军人,则归地方法院管辖。
此外,离婚时,军人意见优先。除非军人一方有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重大过错,否则只要军人不同意离婚,是很难离婚的。因此,如果是军婚夫妻想要离婚,建议最好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我是易轶,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业内知名律师,以上是对《婚姻律师:军人离婚有哪些特殊性质?》内容的详细介绍,如您还有问题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希望能帮助到您!